10月11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行刑衔接工作规定》),通报有关情况,并发布人民检察院行刑衔接工作典型案例。
最高检副检察长杨春雷介绍,行刑衔接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实践中,行刑衔接的重点多在民生领域,是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一项工作。
“今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杨春雷说,出台《行刑衔接工作规定》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该《意见》。
杨春雷坦言,过去,检察机关开展行刑衔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面临一些问题:“以罚代刑”“不刑不罚”现象依然存在;检察监督手段单一,有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监督不支持、不理解;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就是否继续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予以监督存有疑惑,工作积极性不足等等。
杨春雷说,近年来,在行刑衔接领域,最高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系列文件,开展了多次专项监督,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积累了很好的经验。此次《行刑衔接工作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及时总结既有经验,进一步形成监督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据介绍,《行刑衔接工作规定》共十七条,在内容上突出双向衔接并规定启动情形。正向衔接的启动情形有:人民检察院主动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建议启动监督;人民群众举报。反向衔接的启动情形是人民检察院在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依法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
《行刑衔接工作规定》还明确了监督方式。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开展监督和对需予以行政处罚的不起诉案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都应当提出检察意见。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应当向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对需要跨级、异地提出检察意见的,也应当按照同级对应的原则处理。同时检察意见应当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对有关单位不答复、不处理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同时明确对不起诉案件的检察意见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在两个月以内回复办理情况或者处理结果。”杨春雷说,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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