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对餐饮、旅游、教育等消费行业产生冲击,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影响。疫情容易引发的消费类纠纷类型主要包括: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五类。
3月1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审判观察》,为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健康消费、依法维权。法官对上述五类疫情容易引发的消费类纠纷类型作出分析。
疫情中,防护用品成为消费的热点商品,部分经营者存在夸大产品性能、用途等行为。有的经营者疫情期间接受卫生防护用品订单后,因政府调配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的;部分经营者承诺几日内送达,晚到必赔,但未送达的,是否构成欺诈也引发了相当的争议。
对此,北京三中院民三庭法官郑吉喆认为,考虑疫情防控特殊性,要谨慎适用违约责任。对于口罩等防疫紧缺资源,消费者下单并支付款项,但因受政府调配而延迟发货或无法发货的,该情形系因防控政策需要导致,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因疫情导致无法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造成合同履行不能的证明。”郑吉喆建议,合同的相对人应当采取适当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的,将无法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同时,消费者维权要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首先,为证明确实无法履行合同是政策原因,应当收集并留存当地政府发布的防控措施文件。其次,应当注意留存合同及双方就合同继续履行、解除等进行协商的短信、微信、通话等记录等。
法官提示,疫情期间,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夸大性能、用途、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仍销售的,构成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根据《消法》第55条的规定,请求惩罚性赔偿。
疫情期间,出门在外,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法官表示,根据旅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危险防范义务、危险处置和救助义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危险发生的时候,应当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防止有关危险损害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在危险发生后,应当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如遇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应当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近年来,群体性案件、新类型案件增多,消费纠纷涉及领域不断扩展。北京三中院副院长薛强介绍,市场发展优化消费模式,服务类纠纷爆发式增长。
2014年至2019年,北京三中院审结的服务类纠纷案件数量增长态势明显。2019年达439件,同比增长103%,该类案件呈现“两高两低”的特点:群体性诉讼比例较高,消费者预付费比例高,按照承诺完成合同比例低、经营者同意退费比例低。
据了解,北京三中院近年来参与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司法解释》起草工作。该院还同人民银行、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等开展立法研讨;向中国欧盟商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关监管机构发出司法建议。(记者 李万祥)
四川新闻网首页